陕西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82民初1562号
原告:咸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正鑫建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咸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正鑫建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咸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咸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冬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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