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延执字第320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山后村尾垅。
法定代表人**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鹭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进步路1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福建省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鹭晟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2015)延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鹭晟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晟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超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