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702民初663号
原告南平市翔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60号1层1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05276277X。
法定代表人XX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仲敏,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福建省宝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91号1幢2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惠珍,总经理。
被告福建鹭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进步路1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廖鹭斌,总经理。
被告陈辉,男,195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纪文斌,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担保人XX翔,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翔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宝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鹭晟建筑有限公司、陈辉、纪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杨真新区综合楼702室(复式)(产权证号20XXXXX0号)房产及被告纪文斌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68号1幢602室(产权证号20XXXX5号)房产及相应价值财产136万元,并由XX翔提供其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31号裙楼09店(产权证号20XXXXXX5号)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翔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担保财产在保全期间担保标的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杨真新区综合楼702室(复式)(产权证号20XXXXX0号)房产。
二、查封被告纪文斌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68号1幢602室(产权证号20XXXX5号)房产。
上述一、二项查封财产价值限于136万元。
三、查封担保人XX翔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31号裙楼09店(产权证号20XXXXXX5号)房产及地号03/005/0097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南国用(2006)第04500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海彬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