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成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鸿成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某某茶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318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鸿成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路1号1栋1单元4层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9785926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310537656。
委托代理人:**,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1191211855。
被申请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茶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茶饭村。
负责人:**,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2020)黔0115民初318号原告四川鸿成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茶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鸿成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黔0115民初318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茶饭村村委会的银行存款4,258,394.3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黔0115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茶饭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20年7月31日撤回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民终7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已生效。现申请人四川鸿成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茶饭村村民委员会财产的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茶饭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258,394.3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