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成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成华电气控制设备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6013号
原告:成都成华电气控制设备厂,住所地:成都市草堂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炳献,职务:厂长。
被告:***,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
被告:四川鸿成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1号1栋1单元4层406号。
法定代表人:雷雨洁,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加桂,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华大学,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土桥金周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根,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珉,男,1979年7月12日出,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校职工。
原告成都成华电气控制设备厂与被告***、四川鸿成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华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成华电气控制设备厂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成华电气控制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成华电气控制设备厂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案件受理费1147元,由原告成都成华电气控制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谢晓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袁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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