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民终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雨路5号附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藏族,生于1970年2月4日,住四川省宝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鸿成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1号1栋1**4层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鸿成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22)川1827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上诉人四川**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