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鸿成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1号1栋1**4层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雨路5号附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鸿成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22)川1827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2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