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成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鸿成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鸿成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1号1栋1**4层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雨路5号附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鸿成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22)川1827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2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 玉 审 判 员  邓 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源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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