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2806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9部队,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西山路639号。
主要负责人:**,该单位副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随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芳,福建随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环珠路369-1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9部队与被告***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9部队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9部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9部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9部队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