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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9部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2806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9部队,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西山路639号。 主要负责人:**,该单位副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随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芳,福建随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环珠路369-1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9部队与被告***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9部队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9部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9部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9部队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