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23执904号之五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323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四川汇安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我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了冻结,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划拨金额以3,362,559.00元为限至蓬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树林
书记员 罗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