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某某某32327部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27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绵阳高新国际创意联邦电商产业园9栋2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娟,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某某某32327部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双拥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刚,该部队主任。
再审申请人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某某某32327部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1民终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康     建     强
审 判 员           郭 宣 宣
审 判 员           王 甜 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婷
书 记 员     热衣沙·艾尼娃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