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雅安市三兴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2执2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三兴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万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蓝田光大(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廖天瑜。
被执行人:雅安蓝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志军。
关于雅安市三兴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蓝田光大(成都)实业有限公司、雅安蓝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688985.46元。2022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三兴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与蓝田光大(成都)实业有限公司、雅安蓝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解履行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中止雅安市三兴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蓝田光大(成都)实业有限公司、雅安蓝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依照恢复执行予以立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郑 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茂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