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2执2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三兴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万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蓝田光大(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廖天瑜。
被执行人:雅安蓝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志军。
本院在执行雅安市三兴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蓝田光大(成都)实业有限公司、雅安蓝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蓝田光大(成都)实业有限公司、雅安蓝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有应领取的应收工程款。因被执行人蓝田光大(成都)实业有限公司、雅安蓝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蓝田光大(成都)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MA67UUD61G)、雅安蓝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61RWKM-0)在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应收工程款3306584.32至本院(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上坝路支行;账号:95588523190********)。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郑 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