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903民初1147号
原告:遂宁康拜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山北路188号E栋5单元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93JQ85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街道范家村第七居民小组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2085735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遂宁康拜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遂宁康拜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遂宁康拜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