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源美水下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67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源美水下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MH3L38F。
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南新区光明东苑东园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杰春。
被执行人:连云港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85998674R。
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振兴南路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
申请执行人江苏源美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特126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源美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江苏源美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执67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驰原
人民陪审员  孙昆琼
人民陪审员  董艳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辉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