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3执642号
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连云港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4民终403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876047.4元,支付下欠的租赁费839887.7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889597.4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00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扣划,扣划金额1835408.86元(含案件执行费20456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同意结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连云港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