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170号
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公所路7号。
法定代表人:万夕月,董事长。
被告: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城6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鲁云杰。
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昌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维超
书 记 员 徐 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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