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

15703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5703号
原告: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03488738,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陶城村河口。
法定代表人:姜龙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菲,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799093551,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城6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鲁云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71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341元(原告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巴益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蒋磊君
书 记 员 孔晓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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