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5703号-1
申请人: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03488738,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陶城村河口。
法定代表人:姜龙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菲,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799093551,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城6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鲁云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巴益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磊君
书 记 员 孔晓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