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1912号
原告: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799093551,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翠屏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张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3774488W,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
原告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杨学深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佳坤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0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6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云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朱幼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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