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终1174号
上诉人: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67号。
被上诉人: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工业园区。
被上诉人:杜朝山,男性,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洛江区。
被上诉人:邱惠珠,女性,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上诉人:林建全,男性,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原审第三人:李清国,男性,1965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上诉人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杜朝山、邱惠珠、林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概述一审裁判理由)。判决:……(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丽阳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刘志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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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李光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