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14558号
原告:***,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邱惠珠,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05269405Y。
法定代表人:曾伟波,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邱惠珠、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以与***、邱惠珠、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蔡海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