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6民初4434号
原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828号之5第4层A区。
负责人:郭建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达,福建沉虑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福建沉虑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石码镇人民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曾伟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玉,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邱 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琳凤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