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1民初5023号
原告: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莲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76510385M。
法定代表人:王碧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宏榕,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05269405Y。
法定代表人:许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石狮市凯鑫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锦尚镇锦隆路纺织服装基地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74012710T。
法定代表人:王潮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鑫,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亿龙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锦尚镇锦昌路纺织服装基地厂房****会信用代码:91350581583140514P。
法定代表人:李璇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秋,福建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叁壹壹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西,住所地海西(石狮)电子商务园区运营中心**用代码:91350500699044479A。
法定代表人:刘国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珠,福建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石狮市凯鑫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石狮市亿龙鞋服有限公司、福建叁壹壹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以拟通过庭外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29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邱于义
审 判 员 蔡芳桅
人民陪审员 邱金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洪斯斯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