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1民初381号
原告:***,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
被告: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繁有,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成诉被告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戴剑萍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