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民申9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艺能,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龙海市榜山中学,住所地龙海市。
法定代表人:***,校长。
再审申请人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一建)与被申请人龙海市榜山中学(以下简称榜山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民终1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海一建申请再审称:龙海一建完成的“校安工程”屋面斜栏板彩瓦粘贴施工方法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单位也出具了《榜山中学教学楼工程智联检查报告》确认没有质量问题作出同意验收的结论,原审要求龙海一建按照合同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返工重做,缺乏依据。龙海一建完成了“校安工程”的施工,并已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设计单位也作出同意验收的结论,但是榜山中学却拖延不组织竣工验收。在施工中采用的粘贴加固方法不是龙海一建单方面决定,即使榜山中学要求拆除重做,但相关费用应当由其承担。原审判决龙海一建和榜山中学均负有责任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海一建与榜山中学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实际施工过程中,龙海一建对屋面斜栏板施工方法进行了变更,未依照《施工合同》和设计图纸(图纸更改通知单第三号)的要求进行施工。对此,监理单位2014年11月24日向龙海一建发出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亦载明“经检查发现现场屋面斜栏板彩瓦敷设方法与设计变更通知方法不一致,要求贵公司按设计变更通知方法进行敷设粘贴”。龙海一建2015年2月14日向榜山中学发出的承诺书中亦认可屋面斜栏板施工方法与设计不符。对该变更,龙海一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设计单位或榜山中学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该规定并未以工程是否出现质量问题为前提。故榜山中学要求龙海一建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图纸(图纸更改通知单第三号)的要求返工重做,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因双方对屋面斜栏板施工方法及施工质量存在争议,导致工程无法正常竣工验收,故龙海一建主***中学故意拖延履行竣工验收,与事实不符。二审未对本案返工重做的责任进行直接认定,而是由双方另行解决。龙海一建主张二审认定对拆除重做龙海一建和榜山中学均负有责任,与事实不符。综上,龙海一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黄曦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余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