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园绿化有限公司

云南锡业集团广元实业有限公司酒类经营分公司、玉溪市森园绿化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1民初1493号 原告:云南锡业集团广元实业有限公司酒类经营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云锡广元大厦A座二楼。 负责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2月22日生,系云南锡业集团广元实业有限公司酒类经营分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系云南锡业集团广元实业有限公司酒类经营分公司审计法务部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市森园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15号B-407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铭德上居31幢5号。 法定代表人:代龙交,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锡业集团广元实业有限公司酒类经营分公司与被告玉溪市森园绿化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云南锡业集团广元实业有限公司酒类经营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锡业集团广元实业有限公司酒类经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化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