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园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4民初1258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委托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特别委托代理。 被告:***,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记,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民,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女,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女,199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玉溪市森园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56881424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记、***、***、***、玉溪市森园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 ***诉称,请求依法判令:1、请求判令几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600元;2、请求判令几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借款本金300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为4458.9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10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为23210.50元。前述两笔资金占用费合计为27669.40元;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本案本金300600元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行计算);3、请求判令几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以上全部款项暂合计为328269.4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记、***、***系朋友。被告**记系被告***之子,与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系被告***之侄,与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玉溪市森园绿化有限公司系几被告共同经营之公司,被告***系法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被告***也系该公司股东。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被告***、**记、***向原告陆续借款累计300600元用于被告玉溪市森园绿化有限公司的经营,三人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5月22日前。然而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几被告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筒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和***夫妻、**记和***夫妻对该笔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几被告借款后一再拖欠拒绝还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正当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与***的借条签订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良元房地产,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争议的管辖权,并且双方均居住在红塔区,***有母亲及怀孕的女儿需要照顾,在红塔区与华宁来回交通不便,合同履行地及原、被告住所地均在红塔区,因此应由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经本院审查,***认可其住在玉溪市红塔区××道××号××**××室,长期居住在红塔区已有二年以上。因此,***的住所地虽登记为华宁,但其近年来一直居住生活在玉溪市红塔区,***的经常居住地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作为原告起诉与***民间借贷,应由***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