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02执36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市森园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15号8-4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568814242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玉溪市森园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2022)云0402诉前调确49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书确认:玉溪市森园绿化有限公司、***自愿向***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自2022年7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不低于4200元(3年内还清本金15万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玉溪市森园绿化有限公司、***自愿向***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应交执行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152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正在履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02执36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