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锐鑫建设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锐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502民初6145号
原告: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礼泉村委五亩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680806。
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锐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瑞州街道高安大道以北莲花都市嘉园商务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8145538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锐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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