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3执14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龙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龙潭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钟,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锐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雪繁,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龙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锐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5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锐鑫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锐鑫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0650元(含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和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