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初305号
原告镇江韦岗铁矿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明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迁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镇江韦岗铁矿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镇江韦岗铁矿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韦岗铁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镇江韦岗铁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殷建平
审判员 冷德华
审判员 贾黛舒
书记员 范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