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鲁鄂装饰有限公司,住周村区正阳路2100号。
法定代表人:闵汉华,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住高青县经济开发区潍高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孙守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鲁鄂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2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鲁C×××××、鲁C×××××车辆已于2020年3月17日轮候查封,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