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淄博鲁鄂装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7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周执字第7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执行人:淄博鲁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鲁鄂装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鲁鄂装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15308.90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诉讼保全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孟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