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鲁鄂装饰有限公司

淄博鲁鄂装饰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6民初1923号
申请人:淄博鲁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
申请人淄博鲁鄂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鲁鄂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2371.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闵建意(公民身份号码:)以名下鲁C××的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鲁鄂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闵建意名下鲁C××的汽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各银行账户内的××.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4.00由申请人淄博鲁鄂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