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淄博鲁鄂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邹执综字第10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淄博鲁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2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鲁鄂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299834.51元,已执行0元,尚欠299834.51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立
审判员张军
审判员*光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