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24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宜丰县永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永和东大道48号。组织机构代码:5787817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丰县凯扬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86587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宜丰县永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丰县凯扬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宜丰县凯扬陶瓷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4)宜执字第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