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102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华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瑞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05865276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华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华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41/30790201、票面金额1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华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扬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票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的华东三省一市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江苏华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殷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