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

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坤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2民特887号
申请人: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瑞,广东奥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东莞市坤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新联社区高科工业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4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坤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东莞市坤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20年7月22日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及申请人东莞市坤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7月22日止,申请人东莞市坤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房屋押金90000元及计至2020年7月22日的利息5000元,共计95000元。双方同意由申请人东莞市坤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支付95000元以了结双方案涉债权债务关系;
二、申请人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及申请人东莞市坤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一致同意,由申请人东莞市坤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按以下方式向申请人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于2020年7月28日(含本数,以下相同)前支付25000元;第二期至第六期从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于每月28日前支付12000元;第七期于2021年1月28日支付10000元;支付方式双方自行约定;
三、申请人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果申请人东莞市坤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调解项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了支付义务,则申请人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及申请人东莞市坤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案涉债权债务予以了结;如果申请人东莞市坤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二调解项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申请人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有权要求申请人东莞市坤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以95000元为基数,减去自2020年7月22日起支付的部分)外,还有权要求申请人东莞市坤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元;申请人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并有权就申请人东莞市坤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违约金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坤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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