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民初46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坤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琼,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牛仔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新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牛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被告世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真、陈琼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牛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世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蓝牛仔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二、判令世新公司赔偿蓝牛仔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三、判令世新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蓝牛仔公司是经营出租、出售摄影作品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专门图片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编号bji02910071)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利。世新公司系一家营利性商业机构,在未经蓝牛仔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进行商业使用。世新公司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蓝牛仔公司已向公证机构申请互联网证据保全。
世新公司辩称,一、世新公司并非恶意侵权。二、蓝牛仔公司请求的赔偿金额没有任何证据支持。1.世新公司未利用涉案图片获取盈利。涉案图片发表在世新公司的内部公众号上,受众很少,没有形成广泛的影响,也未对蓝牛仔公司造成重大损害。2.蓝牛仔公司请求赔偿1万元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3.涉案图片如果构成侵权,蓝牛仔公司可先通知世新公司,世新公司会无条件删除。但蓝牛仔公司直接公证并起诉,相关公证、诉讼成本并非必要且合理的损失,即使有也应由蓝牛仔公司承担。
蓝牛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蓝牛仔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蓝牛仔公司于2012年5月5日首次发表涉案的bji02910071摄影作品,并于2016年1月15日获得北京市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6-G-00001556。
2018年11月29日,蓝牛仔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当日,蓝牛仔公司代理人指派的工作人员在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通过该公证处的电脑,使用360安全浏览器登录“https://mp.weixin.qq.com/s”,浏览相关图片及微信主体信息,依次截图,并将截图保存在“1”文档中。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上述行为出具(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10091号公证书。
经比对,世新公司微信公众号(cesun-china)中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与蓝牛仔公司提供的编号为bji02910071作品一致。世新公司当庭删除了微信公众号(cesun-china)中载有被控侵权图片的文章,蓝牛仔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蓝牛仔公司提供了被控侵权图片的著作权登记,世新公司未提出其他相反证明,故可认定蓝牛仔公司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世新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蓝牛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图片是由其创作或通过其他主体的合法授权而取得,侵犯了蓝牛仔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世新公司已当庭删除载有被控侵权图片的文章,亦无证据证明世新公司仍在使用被控侵权图片,故对蓝牛仔公司关于判令世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图片的请求不予支持。鉴于本案中蓝牛仔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世新公司的获利均无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世新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蓝牛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包括合理费用)为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000元;
二、驳回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黄有志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