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

***、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民申46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中东集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维斯财富中心8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东公司)、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下称世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终6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称,(一)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认定讼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及《专职安全员证书》从世新公司迁至中东公司,并由中东公司在“一汽大众奥迪城市展厅-漳州致和”项目中使用,***对此知情并收取了中东公司支付的证书使用费用,故中东公司与世新公司对证书变更登记及迁移持有不存在过错。原判对该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首先,中东公司与世新公司是在***不知情情况下,擅自将讼争两本证书从原注册在世新公司处迁到中东公司,作为中东公司一级资质升级中使用,诉讼中其辩称两本证书系***的哥哥***迁出亦无证据证实,且迁移变更注册证书及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注册备案材料均是虚假的,还存在假冒***的签名进行非法申报行为,已构成严重侵权。其次,案涉两本证书被擅自非法变更注册至中东公司,在中东公司的“一汽大众奥迪城市展厅-漳州致和”项目中使用,这过程***不知情,后中东公司支付***三笔款项共计1.2万元,但未写明款项性质和用途,其中3000元***还没领取,更不知情,原判认定三笔款项系中东公司支付***的两本证书使用费,该基本事实认定无证据证明,依法应当再审。(二)原判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出的诉讼请求,其中第一项请求判令中东公司与世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归还***《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及《专职安全员证书》,***是该两本证书的持有人,依法有权要求归还,但原判对该诉讼请求未予认定与判决,符合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应当再审的条件。(三)讼争两本证书原始注册登记的聘用企业为世新公司,并非挂靠在该公司,原判对此认定也是错误的,应予纠正。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由中东公司与世新公司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中东公司、世新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及《专职安全员证书》聘用公司从世新公司变更迁至中东公司,由中东公司在“一汽大众奥迪城市展厅-漳州致和”项目中使用,后中东公司通过农信社、建设银行先后向***帐户分别支付三笔款项计1.2万元,因三笔款项均在中东公司使用讼争两本证书之后,且***未能证明收取款项系其他经济往来产生,故原判认定三笔款项系中东公司支付的两本证书使用费,进而认定***对两本证书从世新公司变更迁至中东公司知情,并无不当。***主张原判对此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不足。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其中第一项请求判令中东公司与世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归还两本证书,因***系两本证书的持有人,基于以上分析,其对两本证的聘用公司从世新公司变更迁至中东公司使用知情,如何归还应属***与中东公司的合同约定范畴,***以中东公司与世新公司未经同意构成侵权为由请求归还两本证书,没有依据,原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不存在遗漏审理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至于原判认定***的两本证书原聘用企业为世新公司,实为挂靠在该公司,因该事实认定不属本案再审的法定事项范围,不予审查。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