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

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福建百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民终2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维斯财富中心8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百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坂10#楼三楼318A。
法定代表人:曾国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鲤城区社会福利院,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崇福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吕碧扶,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百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鲤城区社会福利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福建百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借用(挂靠)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无效等,并提供相关证据。经审查,可以初步认定***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应当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明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与***之间就本案建设工程合同存在的关系,并依法审查认定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泉州纸箱厂职工宿舍危楼翻建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承包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二)》《补充协议(叁)》的效力,在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的基础上,准确归纳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另,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与福建百亚投资有限公司在一审期间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均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却没有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故一审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上存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福建百亚投资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94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