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1002民初2852号
原告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盛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世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身份信息为东莞市盛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起诉的被告“广东省东莞市盛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符,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退还给原告郴州新泰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婧铱
法官助理侯婷元
书记员梁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