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诚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9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诚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诚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京0119民初56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海诚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8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13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0元,由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费4140元,由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因被执行人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北京海诚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库,已进行司法拍卖处置,本案可参与分配案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海诚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海诚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释明案件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宝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