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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3民初4677号 申请人:江西省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付某,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省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21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本案审理及执行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9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值财产,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