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堃达绿化有限公司

大理堃达绿化有限公司与云南官房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1民初4111号
原告:大理堃达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镇东门村委会九社。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任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官房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锦城官南小区二区时尚假日6幢1单元401-4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吴道应,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大理堃达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官房金属结构??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堃达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大理堃达绿化有限公司负担,余额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