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财保414号
申请人:淄博远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洪沟社区****楼间沿街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739024231。
法定代表人:孙刚,经理。
被申请人: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9226397G。
法定代表人:杨鹤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节能大地(杭州)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景昙路**西子国际****1330104782385186R。
法定代表人:赵庆睿,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远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中节能大地(杭州)环境修复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淄博远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学敬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宝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