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

冀东水泥重庆江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执异14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9226397G。
法定代表人:杨鹤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冀东水泥重庆江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丹凤社区代码91500116686237116J。
委托代理人:蔡增露,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明富,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中节能(重庆)天域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龙江重工业园代码915001080503803126。
法定代表人:肖鹏,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天然气化工研究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华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450717690Q。
法定代表人:侯晓光。
在本院受理冀东水泥重庆江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东江津公司)与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大地公司)、中节能(重庆)天域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天域公司)、四川省天然气化工研究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冀东水泥重庆江津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保全了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异议人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及申请人的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基本银行账户的冻结。理由如下:1、异议人系央企中节能的子公司,公司在维护青山绿水以及抗击疫情中作出贡献,目前疫情未消退,异议人面临很大的经营压力,现法院冻结其300万元更是压力倍增;2、重庆高院相关文件要求法院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企业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故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并举示了相关证据。
申请人称,不同意异议人的意见。1、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对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提供担保,愿意承担错误保全的责任;2、在防疫中做贡献的是异议人的上级母公司,与其关系不大;3、重庆市高院的规定是临时性和针对防疫防控企业以及对保障经济型企业,异议人不在此列;4、异议人称公司经营困难应提供证据,且异议人自己都认可这笔钱是用于发放绩效奖金的,而申请人作为国有企业,因异议人的延迟支付,几个月的工人工资都是最低标准发放,更没得奖金可发,经营更是困难,故不同意异议人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因服务合同纠纷,2020年10月16日申请人冀东江津公司将中节能大地公司、中节能天域公司以及四川省天然气化工研究所诉至璧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521余万元。诉讼中,冀东江津公司申请对中节能大地公司和中节能天域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渝0120民初772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又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渝0120执保92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2020年12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对中节能大地公司位于北京的建设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控制金额为300万元,余额340393元。中节能大地公司遂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保护。
另查明,中节能大地公司在听证过程中,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资产予以保全置换,表示如果败诉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到庭陈述、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银行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人冀东江津公司在诉讼中申请对被告的资产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审查后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经查:1、本院在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时,已经足额控制了冻结标的,其银行账户上还有余额,不会影响其基本账户的正常使用;2、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营困难,且与其在听证中关于公司要上市等陈述相悖;3、异议人也拒绝提供其他资产予以保全置换。综上,异议人要求解除冻结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 剑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陈 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