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7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刚强鸿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2段3号院**中心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组织机构代码:07166XXXX。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刚强鸿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302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刚强鸿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给付案款1,195,150元,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给付案件受理费7,7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刚强鸿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下达限制消费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302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刚强鸿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所欠案款一百一十九万五千一百五十元;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所欠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七十八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