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刚强鸿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刚强鸿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刚强鸿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华大街2段3号院波普中心4号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田有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1266号。
法定代表人:揭建刚,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刚强鸿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强鸿皓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本院立案。2021年6月9日,刚强鸿皓公司以本案执行依据(2018)鄂0691民初18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经查,(2018)鄂0691民初18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相关内容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且刚强鸿皓公司亦自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因此,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现已立案,当裁定驳回刚强鸿皓公司的执行申请,刚强鸿皓公司可在申请执行条件成就后再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刚强鸿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