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刚强鸿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刚强鸿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91执保219号
申请人:北京刚强鸿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强鸿皓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2段3号院波普中心4号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田有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和营造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496号。
法定代表人:掲建刚,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丰和营造襄阳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87号。
负责人:**。
申请人刚强鸿皓公司与被申请人丰和营造公司、丰和营造襄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刚强鸿皓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丰和营造公司、丰和营造襄阳公司银行存款1912926.22元。申请人刚强鸿皓公司以于2018年8月2日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刚强鸿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银行存款1912926.2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复议申请的,本院不予审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钟阳